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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7-12-29 11:39:14  来源:  点击:

浙财行〔201772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省级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各市、县(市、区)可按照本通知精神,在省级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标准以内,制定本级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管理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  

20171213


 

浙江省省级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应坚持以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行教育培训为重点,并注重业务知识、科学人文素养等方面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

第四条  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干部教育培训质量。

第五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编制和审批制度。按干部教育培训目的、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等编制年度培训计划,报单位领导集体决策批准后施行。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任务需要确需临时增加教育培训项目的,需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  单位要加强日常管理,从严控制本单位人员参加收费培训,对确需参加的,由个人申报经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在单位内部公示。

第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列支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或参加以下教育培训活动: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

(二)党的基本理论、党性教育和党章党纪党规专题培训;

(三)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四)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五)履职必需的岗位培训;

(六)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七)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

(八)其他教育培训活动。

第八条  单位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实行年度经费限额控制,在单位机关干部全年工资总额(按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口径)的2%以内限额使用。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列“日常公用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培训费”科目。

第九条  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上述培训活动(不包括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及标准按《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执行。

参加履职必需的收费培训,由单位按从紧从严的原则进行审批。培训相关费用开支不得超过承办培训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费标准限额,凭据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培训审批单、培训通知、培训费用票据等,不得以包干方式领取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第十条  严禁借干部教育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干部教育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收费的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使用干部教育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干部教育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干部教育培训经费设立“小金库”。

第十一条  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共浙江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浙组〔201432号)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干部教育培训良好秩序。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化教育培训费用。

第十二条  单位应在年度终了后对上一年度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自查总结。省级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定期对单位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党组织和领导人员的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自201811日起实行。

 

责任编辑:曹家楣】